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党字〔2019〕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学校在日常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整理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并推动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副校级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学校在党政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主任由监察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协调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同时,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并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各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务。各中层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学校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单位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负责维护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
(四)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学校信息依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登录入口、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登录入口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通过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学校网站、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更新。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时,应当填写《华体会体育(中国)hth·官方网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透露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学校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相关部门与单位。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上级监督和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