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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育(中国)hth·官方网站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 发布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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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院字〔2023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对患有疾病的或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对参军入伍的新生,应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或当地征兵部门向学校报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对创业的新生,持工商登记或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及《华体会体育(中国)hth·官方网站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工作实施细则》(校字〔202132号)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且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4年制本科专业学习年限为36年;2年制专升本专业学习年限为24年。

第十一条 课程的修读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生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课时数为主要计算依据。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一)理论课程(包括课内实验、上机、项目实践)一般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集中实践环节(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每周计1学分,半周及以上不满1周计0.5学分,半周以下不计学分。

通识教育实践和第二课堂按每学分16学时计;专业实践按每周32学时计。

(三)体育课程每32学时计1学分。

(四)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按要求开展,不计学分。

第十三条 为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应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研训练、创业创新等实践活动,在校期间须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获得学分情况是学生学业警示、升级、留级、毕业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质量)采用学分绩点进行评价。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见表1

百分制课程成绩:60分对应绩点1.0,成绩每增加1分对应增加绩点0.1,低于60分绩点为0

五级制课程成绩:优秀对应绩点4.5,良好对应绩点3.5,中等对应绩点2.5,及格对应绩点1.5,不及格绩点为0

二级制记分课程:合格对应绩点3.0,不合格绩点为0

1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表

百分制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对应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成绩

合格

不合格

对应绩点

3.0

0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乘以课程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第六章 升级、学业警示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每学期考试结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未取得的学分一学期内达8学分,予以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不是处分,是对学习状态的一种警示。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条 一学年内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未取得的学分达18学分,予以留级处理,留级处理在每学年初进行。

若学年第一学期达到留级条件,可跟班试读一学期,也可申请降级。若跟班试读,试读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全部及格准予升级,否则予以留级。

第二十一条 对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在本系下一年级选择同学制相近专业学习。若无相近专业,经学校批准后可选择下一年级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留级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自接到留级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成留级手续。

第二十三条 留级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由于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学生、专升本学生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处于休学期间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创业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不得超过4年,4年制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因病休学须提供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离校。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限按照校际间协议执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复学,由本人在期满前2周或根据学习需要提前申请复学,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该专业停招,可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逾期未申请复学的视为退学。

(二)参军退役后2年内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原专业停招的,可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必要时由学校指定医院开具康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休学期间,学生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应予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专升本学生修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58学期规定的课程学分及相应通识教育选修课、第二课堂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学习年限为3年,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修课考试无重修记录;

(二)第5学期结束后应修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前7学期所有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不少于3.5

提前毕业申请程序:

(一)学生在第5学期结束后,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到学生所在系;

(二)学生所在系进行审核,预安排学生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三)教务处备案后,学生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

(一)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结业证书。

(二)结业学生须自学修读不及格课程,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每年4月、10月申请考核,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时,需交回结业证书原件。

第三十九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期间未学满1年或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应当使用录取时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完成学业。若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户籍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字〔201932号)和《本科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校字〔20193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